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向其中之一法院起訴。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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