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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