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或於準備程序為陳述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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