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第一條、第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凡依本法定為專屬管轄者,不適用之。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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