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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