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移送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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