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該訴訟視為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法院書記官應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於裁定確定後,速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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