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管轄聲請迴避之法院,如知推事有應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民國102年4月16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理由-為建立公正之形象,司法事務官辦理相關事務時,應維持其公正、中立性,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應予準用,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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