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24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無當事人能力者之訴訟行為,不生效力。但於訴訟中取得當事人能力,而對其行為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者,視為有效力之行為。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民國57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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