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章保險業之監理

26 Jun, 202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保險費結構因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4條規定: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4條,本保險的保險費結構包含以下因素:預期損失。保險人的業務費用。安定基金。特別補償基金的分擔額。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的費用。這些因素確保保險費率能夠涵蓋保險運營的各個方面,提供足夠的資金以應對預期損失和運營成本。各項因素的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保險費率之訂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規定: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

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本保險的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並經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這一過程確保費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費率的擬訂工作可以委託適當的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率的訂定原則上兼顧人因素和車因素,但可以根據社會實際情況擇一採用。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的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的查詢服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規定: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記載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時,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包含記載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的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這些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這一規定確保保險人能夠準確地管理保險資料,提供有效的理賠服務,並遵循規定的程序,保障被保險人和請求權人的權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帳簿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規定:

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預期損失者,應專供本保險理賠及提存各種準備金之用,其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因調整保險費率、調高保險金額、彌補純保險費虧損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處理外,不得收回、移轉或供其他用途。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會計處理與業務財務資料陳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保管、運用、收回、移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帳簿,記載本保險的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取的保險費,屬於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預期損失部分,應專供本保險理賠及提存各種準備金之用。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間的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因調整保險費率、調高保險金額、彌補純保險費虧損或依第3項所定辦法處理外,不得收回、移轉或供其他用途。保險人辦理本保險的會計處理與業務財務資料陳報、各種準備金的提存、保管、運用、收回、移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制定。這一規定確保了保險人的財務透明性及準備金的合法用途,維護了保險制度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債權人不得對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1條規定:

保險人之債權人,非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不得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前項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於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定之。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1條,保險人的債權人,非基於本法所取得的債權,不得對本保險的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這一規定旨在保護保險資產,確保其專供保險相關用途,不受其他債權人的影響。前述相關資產的項目及範圍,由第47條第3項所定的辦法進一步規範。這一規定有助於維護保險資產的專屬用途,確保保險資金能夠充分用於理賠和其他保險相關活動,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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