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四章人身保險第三節傷害保險

26 Jun, 2024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傷害保險人之責任

保險法第131條規定: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意外傷害責任:傷害保險人在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的失能或死亡時,負責給付保險金。意外傷害定義:意外傷害指的是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所致的傷害。這一規定明確了傷害保險的範疇和責任,確保被保險人在遭受意外傷害時能夠獲得保障。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註釋-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保險法第132條規定: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被保險人信息:契約中應記載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的關係。受益人信息:契約中應記載受益人的姓名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或確定受益人的方法。保險事故及時期:契約中應記載請求保險金額的事故及其發生的時期。這一規定確保了傷害保險契約的詳細性和準確性,便於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註釋-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保險法第133條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免責情況: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一規定防止保險金的濫用,確保保險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受益權之喪失與撤銷

保險法第134條規定: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受益權喪失:若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則其無請求保險金的權利。受益權撤銷:若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被保險人可以撤銷其受益權。這一規定確保受益人行為正當,防止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以獲取保險金。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註釋-傷害保險準用法條

保險法第135條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準用規定:第102條至105條、第107條、第107條之一、第110條至116條、第123條、第124條及第125條第二項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傷害保險。這一規定明確了傷害保險適用的具體條文,保障了傷害保險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和連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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