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五章保險業第四節之一同業公會
26 Jun, 2024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保險輔助人加入同業公會
保險法第165-1條規定: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加入同業公會的必要性:要求保險業相關公司必須加入同業公會,有助於行業的規範管理和自律,提升行業整體的專業性和公信力。避免不當排擠:同業公會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條件的公司加入,或附加不當條件,確保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和不公平競爭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規定註釋-為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事項
保險法第165-2條規定: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共同性業務規章及自律規範:訂定並遵循共同性業務規章和自律規範,有助於確保會員公司的經營行為符合行業標準,提升業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業務指導與糾紛協調:同業公會負責提供會員必要的業務指導和糾紛協調,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與和諧,防止內部競爭和紛爭。監管配合:同業公會需協助主管機關辦理規定或委託的事項,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和監管作用。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規定註釋-遵行事項規則之訂定
保險法第165-3條規定: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業務與財務管理:同業公會需建立嚴格的業務和財務管理規範,確保運營的透明度和規範性,防止資金濫用和財務不正當行為。章程與負責人條件:規定章程應記載的事項,以及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有助於確保同業公會管理層的專業性和合規性,提升公會的運營效率和信譽。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規定註釋-理監事違法予以糾正或解任
保險法第165-4條規定: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監督與責任追究:條文規定對同業公會理事、監事的監督機制,確保其遵守法律和誠信原則,並對違規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有助於提升公會管理層的責任意識和行業信譽。保障公會運作:強化主管機關的監督權,確保公會能夠正常運作,維護會員利益和市場秩序。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規定註釋-章程規章等之變更
保險法第165-5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保護保險市場與被保險人權益:條文賦予主管機關變更同業公會章程和規章的權力,以確保市場的健康發展和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避免行業自律規範的缺失或不完善。靈活應對市場變化:允許主管機關根據市場需求和政策要求對公會規章進行調整,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促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規定註釋-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等之處置
保險法第165-6條規定: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內部自律機制:條文強調同業公會內部自律機制的重要性,公會可對違規會員或會員代表進行必要處置,確保公會內部的秩序和規範執行。維護公會紀律:賦予同業公會內部管理權,對違規行為進行有效處理,促進公會的自律和良性運作。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規定註釋-章程變更及會議紀錄之報備
保險法第165-7條規定: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透明度與監督:條文要求同業公會的章程變更及重要會議紀錄必須報主管機關備查,確保決策透明度和接受外部監督,有助於防止不當行為和決策失誤。監管合規:通過報備制度,主管機關能夠實時了解同業公會的運作情況,確保其運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行業的健康發展。
瀏覽次數: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