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事故民事訴訟服務是法律實務中最貼近民眾日常生活的領域之一,無論是車禍、意外跌倒、寵物攻擊、借車事故、死亡事故、醫療救治爭議、植物人長期照護、工作損失、營業損失、扶養費補償、殯葬費支出等,均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直接相關,而侵權責任成立的核心要件包括損害事實、行為違法性、因果關係與加害人可歸責性,這些要件是否具備,將決定當事人能否成功請求民法第184條以下的損害賠償,並進入實質損害計算階段。事故民事訴訟的核心目的,在於讓被害人獲得法律上正當的救濟,使損害得以填補,恢復至事故前的財產狀態,並在侵害人格法益(生命、身體、健康)時給予慰撫金,以補償精神上的痛苦。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首先必須確認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法的概念包含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義務、侵害他人法律上受保護之利益、未盡注意義務導致危險發生等。可歸責事由包含故意與過失,而過失包括未注意交通號誌、未保持安全距離、未盡照護義務、寵物未牽繩、車主違章借車、僱用人未指揮監督、駕駛疏忽等;若加害行為具備違法性與可歸責事由,損害與行為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構成侵權責任。
事故類型中,汽車駕駛人侵權責任最為常見,舉凡闖紅燈、逆向、超速、未讓行人先行、未維持安全車距等態樣,均屬可歸責,若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物毀損,駕駛人與車主必須連帶負責。車主如將車輛借予他人,而借車人肇事,車主仍可能因違反選任、監督注意義務而負民法第191條之2的「汽車占有人責任」,若車輛係提供給無照駕駛者、酒駕者、精神狀態不穩者,車主責任更是難以免除。
在靠行制度下,名義車主或職業駕駛之靠行業者,只要對車輛有管理、指揮或經濟利益連結,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共同占有人」,而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若事故中有多名加害人,如競速、互相追逐、共同處理危險物、多人酒駕、多人傷害案件等,就會構成民法185條的「共同侵權責任」,只要行為彼此有因果關聯,被害人可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賠償。
若加害行為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父母)若監督不周,仍需依民法第187條負責,例如國中生騎腳踏車衝出路口造成車禍、幼童在公共場所奔跑撞倒他人長者受傷等。僱用人侵權責任則見於勞工執行職務不慎撞傷行人、送貨員搬運物品造成傷害、技術工人施工時造成財物毀損等,只要勞工執行職務行為與事故具相當關聯,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負補充責任,被害人可直接向公司求償。
動物占有人侵權責任也是日常常見爭議,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致人損害,占有人或管理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狗在路上咬人、貓將路人絆倒、馬匹脫韁造成事故、爬蟲類逃逸造成他人受害等。若寵物飼主未牽繩、未做好安全措施,更可能被認定重大過失,損害賠償範圍不但無法免除,還可能提高比例。我國實務認為,寵物不需具攻擊性,只要造成傷害即須負責,反映侵權行為保護的目的在於保障受害者之安全利益。
事故民事訴訟的重點之一,即在於損害賠償項目的計算範圍。依民法第192條、第193條,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急救費、後續手術費、復健費、護具費、輔具支出、交通費、看護費、工作所得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營業利益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若事故造成死亡,則包括扶養費、殯葬費、精神慰撫金、遺失勞動收益等。
財產損害則民法第196條,包括車損、手機電腦損壞、衣物毀損、商業設備受損、營運中斷損失等。醫療費賠償範圍包括掛號費、藥費、手術費、住院費、復健費、醫療耗材等,必須取得醫療院所收據。若被害人需長期照護,如植物人、重度失能、脊髓損傷等,則看護費用可依實際聘僱看護支出或法院認定標準計算。實務上法院採每日2000至2500元計算,但若聘僱外籍看護、專業看護,則需依實際費用提出證明。勞動能力減損為事故賠償最複雜項目之一,依民法193條,被害人因受傷致勞動能力永續減損者,可請求以事故前所得為基礎,乘以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再依餘命或可工作年數折算。
舉例而言:如被害人因車禍導致手臂永久活動受限20%,法院會以醫療鑑定、職業特性、工作內容判定其勞動能力是否因此減損。若被害人為勞力工作者,影響程度較高;反之若為坐式辦公者,影響程度較低。營業利益損失適用於自營商或企業主,如事故使其商店無法開業、營運停頓、客戶流失等,需提出營業收入證明、稅務資料、會計報表作為計算基礎。車損則依維修估價單、折舊計算、鑑價報告認定。
若車輛已無修復經濟性,則以事故前市值作為賠償標準。代步交通費則發生於車輛送修期間,需要使用租車或大眾運輸等替代交通方式,依實際費用提出證明。死亡事故損害賠償更為重大,包括殯葬費、慰撫金、被扶養人之扶養費、遺產損失等。殯葬費依法院實務多採合理必要範圍,如靈堂佈置、喪葬習俗費用等;扶養費則由死者扶養義務人之年齡、經濟狀況、餘命及扶養需求計算;慰撫金則視事故嚴重性與加害人責任程度而定,車禍死亡案件法院常判150萬至300萬元以上,重大過失或酒駕則可能提高賠償額度。
損益相抵原則適用於損害賠償範圍計算,即依民法第216-1條,被害人因同一事故所受利益需自損害中扣除,如保險金(部分類型)、社會保險給付、雇主給付、退休金等,但需符合實質同一性原則。並非所有保險金都要扣;例如意外險屬「填補損害」,部分屬於同一損害,可能需扣抵;但壽險或定額給付性質保險屬「非損害填補」,與侵權損害無關,不應扣抵。此部分常成為事故訴訟中激烈爭議,因此律師介入審查保單性質十分重要。與有過失制度,則是在被害人自身亦對事故發生負部分責任時,依民法217條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例如行人未走斑馬線、騎士未戴安全帽、行人低頭滑手機、車輛未依號誌停等,法院會依責任比例(如被害人20%、加害人80%)進行比例扣減。與有過失不會完全剝奪賠償權,但會減少可請求金額,這也是律師在訴訟中最常攻防的重點之一。
事故民事訴訟服務並非僅限於車禍,也不限於重大傷亡,日常生活中的跌倒事故、商家地板濕滑未警示、公共工程未設防護、建築物外牆剝落、施工現場物品掉落、鄰居寵物攻擊、食品中毒、遊樂園設施故障、校園事故等,都屬侵權行為範疇。不同事故有不同的舉證重點,例如商家需證明其已盡合理管理注意義務,否則就構成店家責任;醫療院所若未盡告知義務或醫療疏失造成傷亡,則可能構成醫療侵權。植物人等長期照護案件,損害計算極為龐大,包括長年看護費、醫療費、輔具費、失能設備、營養品支出等,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十分常見,若無律師專業處理,容易造成巨額損失無法獲得賠償。
律師在事故民事訴訟中的角色,包含協助蒐證、調閱監視器、重建事故現場、委請鑑定、計算損害、與保險公司交涉、提出訴訟策略、具體計算慰撫金與損害項目、提出醫療證據、交通事故鑑識意見、處理與有過失攻防、確保被害人獲得最大保障。事故後與保險公司和解前,若未經律師審查,可能發生「賠太少」、「喪失後續請求權」、「代位追償問題」、「未計入長期損害」、「未計入看護費」等重大法律風險,因此律師協助對被害人極為關鍵。
總結而言,事故民事訴訟服務的核心,在於讓每一位遭遇事故的被害人或家屬,有能力透過法律手段恢復事故前的生活狀態,確保損害被完整填補,保障生命與財產安全。從侵權行為成立、責任判斷、因果關係、共同侵權、借車責任、靠行責任、寵物侵權、僱用人責任,到各類損害計算如醫療費、車損、看護費、營業損失、勞動能力減損、死亡扶養費、殯葬費、慰撫金、損益相抵與與有過失制度,皆是高度專業且需要專業律師介入的領域。事故發生後,立即蒐證、報警、就醫、保存醫療資料、拍攝事故現場、取得監視器、與律師洽談,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而在訴訟過程中,律師的專業協助,能協助當事人對抗保險公司、加害人及其律師,使被害人真正獲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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