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

 

事故刑事辯護之核心在於:事故往往同時牽涉刑事責任、民事損害賠償與行政責任三軌並行,其法律風險交錯複雜,若無專業律師協助,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都可能因證據蒐集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程序選擇不當,而直接影響刑事罪名、量刑結果、後續民事求償金額與保險理賠結果。

 

事故事件常見於火災、水災、工地災害、交通事故、公共危險事件、環境污染、建築違章施工、公共場館意外、食品或空氣污染、傳染病散布等,一旦發生,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有過失、是否屬故意、因果關係是否成立、是否符合刑法構成要件、是否成立未遂或預備犯,都將形塑整體案件方向, 而律師的角色是協助當事人在混亂、衝擊與壓力的事故現場中,確保每一項事證均可被正確呈現與法律化處理,以避免事後遭到錯誤定罪或喪失求償基礎。

 

以火災事故為例,最常見的刑事與民事交錯情形即來自刑法第173條至第176條的放火罪章,173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公共交通工具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仍罰、預備犯仍罰,可見其危險性極高,而若非出於故意,屬失火行為,仍可能因燒燬住宅遭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社會大眾常誤以為「只是疏忽」、「只是沒注意」、「只是線路老舊」,但火勢一旦波及建物本身,其刑事責任便已啟動,尤其牽涉施工未注意火源、焊接、電線短路、蚊香未熄、香灰掉落等,律師的工作便是協助釐清真正起火原因,避免被警方或鑑識錯誤推定為重大過失。甚至如果行為人燒毀自己的物品,如機車、倉庫、堆置物,但造成鄰房災損或公共危險時,刑法仍視為公共危險罪,可見「燒自己的東西不犯法」是錯誤迷思。

 

在更嚴重的情況下,若行為人意圖詐領保險金,可能還會涉及保險詐欺、偽造文書、妨害風險防止設備等罪名,刑度更高,律師需要在偵查階段即進行完整辯護布局,避免推定故意。事故刑事辯護涉及的法條遠不止火災相關。

 

刑法第183條至第185-4條圍繞於交通運輸安全與公共危險,183條懲罰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火車、電車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行為,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84條處罰損壞軌道、燈塔或其他公眾運輸設施,造成危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之刑度,若造成傾覆者更依前條處斷;185條處罰損壞道路、水路、橋梁或造成往來危險者,可處5年以下徒刑,若致死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185-2條則針對飛航安全,非法方法危害航空器安全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更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185-3條則是最常見之酒駕、毒駕規範,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或因服藥、吸毒不能安全駕駛者即構成犯罪,致死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更重;185-4條針對肇事逃逸,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後逃逸,刑度可達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事故刑事責任也涉及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等基本侵害生命法律規範。刑法276條規範過失致死,最高可處5年以下徒刑;284條規範過失傷害,依傷害、重傷程度有不同刑度。

 

常見於交通事故、工程物品掉落傷害、醫療疏失、設施管理不善、公共場館意外等,律師需協助釐清行為人是否確有過失、是否能排除可歸責性、是否存在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是否可主張行為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若牽涉無自救力之人,則刑法293條至295條規範遺棄與不扶助罪,適用於父母、監護人、長照機構、社福機構、保姆等,若因遺棄致死更可處無期徒刑,律師需協助釐清行為人是否具法定扶助義務。事故性災害責任亦涵括環境污染領域,刑法190條與190-1條針對污染空氣、土壤、水源或非法排放有害物質,一般可處5年以下徒刑,若造成重大公害、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律師在此需協助受害者調取環保局資料、採樣、鑑定,並建立因果關係與行為人故意過失的法律邏輯。

 

從水災延伸,刑法178至180條對決水浸害住宅、建築物、農地、工廠規範重刑,尤其是施作工程破壞水管、排水系統管理不當、未及時關閉水閘、河川堤防不當施工造成淹水等,律師會協助釐清是否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是否涉及營造廠責任、工地監工責任、市府機關怠於執行職務等。建築事故亦是重大刑事領域焦點。

 

刑法193條處罰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在施工或拆卸時違反建築技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常見案件包含鷹架倒塌、模板崩落、外牆磁磚掉落砸傷路人、施工吊掛物掉落、未依規定設置防護設備等。民、刑交織意味著被害人需即時報案、蒐證、拍照、錄影、多角度取證,而律師會協助整合工安資料、建技規範、工地主任與監工責任、營造廠內部管理流程等,以建立完整過失結構。

 

事故刑事辯護範圍不只限於傳統災害,現代社會亦出現傳染病散布之刑事責任。刑法192條對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感染仍故意接觸人群、隱匿足跡、未遵守隔離規定均可能構成犯罪。此類案件常見於疫情期間,律師需協助釐清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是否有預見、感染途徑是否確定、是否存在行為人已盡告知義務等問題。

 

事故刑事辯護的核心服務內容,包含協助被害人報案、聲請調查證據、調取監視器、調閱消防局鑑定、調查環保局資料、傳喚證人、提供法律意見、協助提出刑事告訴或刑事自訴,避免案件被司法機關誤認為單純意外,而讓真正加害人逍遙法外;同時也協助加害人進行辯護,包括爭點設計、排除故意與過失、排除因果關係、主張第三人介入行為、主張不可抗力、提出專家鑑定意見、爭取緩刑、不起訴、減刑、協助和解。

 

對於受害者而言,刑事案件更是民事求償的基礎,因為刑事調查中的鑑定報告、筆錄、檢警現場照片、勘驗資料都是民事求償最重要的證據。若無刑事調查,往往無法證明加害人過失或故意,導致民事損害賠償金額降低或完全無法求償。損害賠償內容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後續照護費、精神慰撫金、殯葬費、扶養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營業損失、財物損害等,均需先透過刑事案件釐清責任。

 

綜合而言,事故刑事辯護不是單純的刑事案件,而是一套跨越刑事追訴、民事求償、行政責任評估的完整法律工程。律師的介入不僅是避免加害人遭到錯誤定罪,更是協助被害人取得完整保障。

 

在事故刑事責任案件中,律師的服務內容一般包括:協助被害人報案、整理事證、聲請調查證據、調取監視器、檢閱警詢筆錄、向警檢提供法律意見、發函調查政府資料、協助提出刑事告訴或刑事自訴、避免案件被誤導為單純「意外事故」而未追究真正責任者、協助加害人進行辯護、主張無故意、無過失、無因果關係、非可歸責行為、非預見可能性、非未遂犯、協助爭取緩刑、不起訴、減輕其刑、協助與被害人和解降低刑度。

 

對於被害人,律師會將刑事案件做為民事求償的基礎,因為多數受害者並不知道:刑事案件中的筆錄、鑑定、證據,是民事求償最重要的證明來源。

 

少了刑事調查,後續民事損害賠償往往會失敗或金額大幅降低。民事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後續照護、精神慰撫金、殯葬費、扶養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交通費、財物損失等,而刑事案件若能成立、若能證明加害人過失或故意,受害者求償成功率大幅提升。

 

綜合言之,事故案件中「刑事責任」不僅是對加害人的懲罰,更是被害人保障權利的重要工具,而律師在此扮演的角色,根本不僅是「打官司」,而是協助當事人走完刑事調查、事故鑑定、證據保存、法律分析、談判策略、保險處理、民事求償的全程專業顧問。

 

律師的角色便是協助釐清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是否真正有因果關係、事故是否因對方突發行為、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是否存在阻卻違法事由,並協助減輕刑責或爭取不起訴。

 

在每一起火災、水災、建案倒塌、校園事故、工地災害、公害污染、爆炸事故、意外傷亡事件背後,都同時存在刑事與民事責任交迭的問題。越早聘請律師介入,就越能避免證據遺失、責任錯置、保險拒賠、時效失效、精神損耗,也越能確保受害者真正獲得應有的保障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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