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

 

所謂「醫療事故」係指指病人接受醫療服務,發生傷害或死亡之結果。對於醫療事故應負法律責任之標準,則係取決醫療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是有不符合執業標準,即「醫療常規」。醫療糾紛之發生,首要釐清責任,再來方為確定損害賠償範圍。

 

搜證及鑑定

醫生到底是否真的有執業上疏失呢?常需要仰賴醫療鑑定來釐清責任的歸屬,鑑定是訴訟上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係指鑑定人以其所具備的專業能力分析證據後所得出的意見。醫療鑑定通常由法院方委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稱「醫審會」)來進行並釐清,以協助法官、檢察官對於事實之認定。提起醫療糾紛爭訟後,法院、檢察官會將醫療相關資料交由醫審會,由醫審會來鑑定醫師於執行醫療業務過中是否有過失,法官或檢察官依據這份專業的鑑定報告來進行案件判定。

 

醫療鑑定扮演相當吃重角色,即使鑑定結果有疑義,法官理論上可依經驗法則與自由心證做出判決,但實務上還是重新送鑑定為常見。醫審會只會根據法院送請鑑定問題與範圍來加以鑑定。如果法院要求鑑定的事項不具體、送去的資料不完整,或非全案鑑定,都可能造成鑑定誤差。

 

若對於醫療鑑定報告有疑慮,可以提出相關問題或新的事證,再請求醫審會重新鑑定;或是可以將資料交給其他專業醫學中心進行鑑定,另外,若真的對於鑑定報告還是有疑慮,提供更有力資料或主張。法官收到鑑定報告後,雖會審視各個面向以及雙方主張等,綜合考量再重新鑑定。

 

醫審會進行醫療鑑定的功用主要在確定責任,醫事審議委員會是由許多醫療學者、專家以及醫師組成,在評估、審視法院提供的相關醫療資料後,由初審醫師提出鑑定的初審意見,最後再經由合議、開會釐清資料爭點,做出最終的鑑定報告。

 

依據醫療慣例(醫療常規)、鑑定意見、醫療準則之規範等,考察個別病人之特殊情狀,斟酌案件的病人病情、某項診斷治療行為之風險、對於病人未為診斷治療所生之損害大小、損害發生之機率、醫師為病人進行某項診斷治療可能花費之成本,及病人本身之經濟負擔,予以綜合判斷之。

 

任何的醫療行為都有它存在的風險,醫師要進行醫療行為之前,有進行評估或告知可能產生的併發症等風險,有盡到應告知、管理及注意的義務,病患仍願意接受並進行治療,後續若有產生損害,再經由鑑定後,判定依照當時的醫療水準,醫師有依照一般公認的臨床醫療行為準則進行相關醫療行為,醫師被認定應盡應有的注意而無過失責任。

 

訴訟階段,鑑定報告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法院會依據醫事審議委員會提供的鑑定報告,釐清本件醫療糾紛的事時經過,再判定醫師在進行醫療行為時,是否有過失。 被害人該如何進行蒐證?或醫療糾紛發生時,什麼可以作為證據呢?如病歷或是住院時的紀錄:醫護人員對於病人的觀察紀錄X光片:醫院拍攝的X光片、MRI或CT等照片健保醫療紀錄:健保紀錄會包含住院、門診或急診的時間,以及醫療項目、費用、數量以醫護人員等!人證,有親自看到相關事實的護士、醫師、社工、病患、看護等等;診間錄音。家屬為了蒐證在診間進行的錄音;藥袋、點滴袋、排泄物、病患衣服等

 

一般來說,就醫的醫療院所會有專門處理醫療糾紛的小組,若就醫的院所沒有設置的話,可以請求醫師公會或是消費權益團體進行相關協助。另外,也可以向各個鄉鎮市區公所或是當地衛生局尋求協助,向醫師進行醫療糾紛的調處或調解。依據被害者的受損程度不同,醫師在刑事上會涉及不同的罪名,主要即是過失致死及過失致死罪嫌,因為過失致死罪之告訴乃論的告訴期另有規定,從知道事情發生起6個月內要進行提告,所以醫院一般想辦法將拖過告訴期,規避責任,所以要特別注意是否有超過時效!

 

民事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外,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該事實有舉證責任。是以在醫療行為發生醫療糾紛時,就一般侵權行為而言,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而其舉證責任之範圈, 包括歸責事由(故意或過失)、受有損害、被告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等,但如法官認由原告舉證前開事項,顯失公平時,則可依個案情形減輕原告之舉證責任。

 

依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師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以及「超過合理的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如未注意到儀器、藥劑的問題進而產生過失,造成病人產生損害的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行為對病患的身體、健康權造對侵害,就醫療事故上民事責任,除侵害他人權利所構成的「侵權責任」,另外一個是有契約卻不履行或未完整履行契約時所發生的「契約責任」。

 

被害病患可依醫療委任契約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未符合債之本旨侵害病患固有利益之損害,或可依民法第184條來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及民法第193、195條的精神損失,而醫師所屬醫療院所,也依民法188條請求其負連帶責任。

 

民事責任採取過失責任主義,必須加害人具有過失,且過失行為與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醫療事故,由於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性、實驗性與不確定性,無論國內外之法院實務上,均發展出醫療常規的注意標準。然而,醫療常規係指普通一般醫師所依循的醫療行為模式,而非理性醫師應為之醫療行為。採取醫療常規之醫療標準,無疑降低醫師應有之注意義務。

 

刑事責任

醫師依醫療法第82條的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師在手術過程中有疏失,而造成傷害的話,會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嫌。醫療水準之判斷標準,並非固定不變的一致標準,而應相應於個案,探討醫師之診療、檢查是否符合診療當時,可合理期待之醫療方法。在概念上,亦屬斟酌病患之風險與利益的衡量標準。

 

在執行醫療行為的過程中具有「過失」,法律上責任,如刑事法上,依被害人嚴重程度,醫師可能觸犯「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罪」或「過失致輕傷罪」。

 

刑事責任可分為公訴及自訴兩種。所謂公訴係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所提起之訴訟;所謂自訴則指由犯罪之被害人對被告逕向法院所提起之訴訟而言。故對加害者之追訴,除可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被害人僅受身體傷害時,屬告訴乃論之罪:(須注意告訴期間六個月)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向警察局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始可,否則偵查機關及法院將無從追訴。

 

又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逾告訴期間始提出告訴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被害人或家屬宜特別注意及此,避免喪失應有之權益。

 

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據主義,當事人要提供非常充足的證據,足以判斷是醫師疏失或有違反必要的注意情事,除了蒐集證據的難度較困難外,花費的訴訟時間。

 

直接民事告訴時,當事人有部分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自行準備證據及聲請鑑定,困難度較高。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院通常於刑事判決後,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法院在審理刑事訴訟部分時,因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故必須蒐集相關證據,且刑事庭法官於為發現真實之必要,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此等證據資料均可供民事庭法官參考,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只須請民庭法官調閱刑庭卷宗即可,自己不必再自行蒐集相關證據,故可避免花費許多勞力、時間以及舉證之困難,對於一般不懂法律實務運作之當事人而言,較為省事、有利。

 

糾紛處理機制

醫療糾紛,除了醫療行為導致醫患生命、身體或健康額外受損外,另醫師在術前若未跟病人說明清楚,術後病人以效果未達預期效果,亦是常見的糾紛類型。

 

一般糾紛處理方式,醫患與院方內部協商調解,調解不成再申請衛生局調處,可以請求到的賠償金額要看手術後續影響程度,如手術失敗或是效果不完全。經詳閱病歷資料發現本案件醫師告知義務並不完整、有疏失,可得證醫師之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具關聯性。

 

醫療糾紛會涉及許多專業名詞,需要跟法院或是醫療院所進行協調溝通,建議有發生醫療糾紛訴訟需要請律師協助處理時,可以一併諮詢相關領域之醫師,對於訴訟進行以及爭取利益會更有利。

 

在手術失敗的狀況下,精神已經受到極大的折磨,時間拖長對醫生及病人都無益處,會建議以調解方式向醫師、醫院或診所求償來解決紛爭,且對方幾乎都是盡可能把消息壓下的手段下,較能談到合理的賠償金。

 

而若向醫院申訴醫療糾紛沒有結果,申訴管道另有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醫師公會、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衛生局)等,衛生局是目前用來調解醫療糾紛的官方團體,建議可以往這方向來進行,由專業律師陪同出席,將使程序及給予醫院的壓力更甚,較可以獲得更完善的交代。如病歷、診斷證明、護理紀錄等,若還有記憶,先行將整個事發流程詳細記錄下來。我們會經專業的評估及為她擬定方案策略後,並陪同出席衛生局調處會議。

 

對於明顯的醫療疏失,向肇事醫院及醫生請求當中醫療費用及精神賠償。實務上,精神賠償為多少並無固定標準,一般依受損害之程度及參考過去相關案例的比例,來衡量民事訴訟中的精神賠償金額請求多少會較為合理,由專業律師去向醫院或診所進行溝通,避免不必要之爭訟,亦比較協助病患符合預期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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