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保險

事故保險的核心意義,在於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支付相對應保費,使當事人在遭遇意外事故時,能獲得一定程度的金錢補償,彌補生命、身體、健康與財產可能發生的突發損失。買保險出了保險事故,本想著找保險公司理賠,彌補些損失。有時候會事與違願,被保險公司拒賠。保險公司拒賠合不合理?消費者有沒有成功索賠的可能?大部分被拒賠的消費者自己可能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能夠判斷,一個專業保險律師能協助處理保險理賠案。
事故保險的意義在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支付保險費予保險公司換取被保險人遭遇意外事故導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物損失之理賠給付,關於事故事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主要可分為二類,其一為責任保險,乃係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依法對於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保險給付,所謂第三人係指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外之任何人。而所謂「依法」係指依法律規定(包括責任基礎與損害賠償之方法及範圍),有特別法規定者從其規定,無特別法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另一為意外保險,此乃係針對被害人本身,僅需遭遇到意外事故,無論可否歸責於加害人皆得依約獲得理賠。
保險的精神,在於風險移轉,而事故事前可訂立的保險契約大致可分為「責任保險」與「意外保險」兩大類,其保障標的、給付條件與理賠爭議模式完全不同,因此消費者在面對拒賠爭議、保險代位追償、損害賠償扣減、和解談判時,若不了解保險制度的精確運作邏輯,非常容易陷入保險公司拒賠、減額賠付或不當主張自行承擔責任的陷阱。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之法律基礎在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致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為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害之第三人保險。性質上是填補損害保險責任。此類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標的,其本質是「填補損害」的財產保險。
所謂「第三人」,指保險契約當事人以外之任何人;而「依法」,包含所有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責任成立要件與賠償範圍。若有特別法,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若無特別法,即依民法侵權行為184條、185條、191條之2等相關條款處理。責任保險的本質是消極保險,所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消極保險利益」,也就是避免因加重負擔賠償債務而造成財產上損失。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責任義務」,並非被保險人身體、財產本身,而是其對第三人可能負擔的賠償義務。
責任保險者,乃指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責任之一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性質為消極保險。消極保險之保險契約所保護者為被保險人之消極保險利益,所謂消極保險利益為特定人對於某依「不利」之關係,因為此「不利」之發生而使特定人產生財產上之損失;易言之,責任保險係以「民事責任」為其基礎之保險,其所保障者非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致之財產損害,而在避免其因法律或契約所負債務之增加或擴大。且在責任保險,保險標的為責任義務保險利益──存在於被保險人和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關係。是於責任保險中,無責任即無責任保險賠償,無負擔責任危險者因無保險利益,及非適格的被保險人。
因此沒有責任,就沒有責任保險賠償;沒有負擔該責任的危險,就沒有保險利益,也不可能成為適格的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發生承保範圍內事故,使第三人受到損害並向其提出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必須先調查被保險人是否真的需要依法律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審查第三人提出的損害項目是否符合民法侵權行為的請求範圍。
若屬於保險單承保之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負擔自負額後,需依保額限度負擔後續賠償。責任保險的保額通常依照被保險人能負擔的保費及自身風險評估而決定,包括每人傷亡保額、每一事故傷亡保額、每一事故財損保額與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額。若損害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超出部分需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因此投保責任險時保額不宜過低。
責任保險最常見的情境,就是車禍事故。車險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險」。強制險是法律強制投保,只賠償第三人身體傷亡,不賠財損;任意責任險(如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則補足強制險不足,才真正保障整體風險。許多車禍案件中,被保險人往往誤以為「我有保險公司會全部處理」,但實務上保險公司會審查是否符合「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若肇事責任在對方,被保險人根本無須賠償,自然也不會啟動責任險。反之,若責任在自己,且保單內附有自負額,被保險人仍需自行吸收該部分。若保險公司誤認事實、錯誤解釋保單或過度限縮責任範圍,就可能產生拒賠或減額賠償爭議,此時律師可介入協助與保險公司交涉,蒐證事故成因、法律責任與損害金額,避免被保險人在不知情下被迫承擔不合理責任。
當被保險人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且受到第三人所提出的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會先釐清被保險人是否應該對請求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再對被保險人受到請求權人所提出受損害賠償的項目是否因本次意外事故直接所造成的結果進行認定,若請求權人所提出之損害項目在民法侵權行為184條及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保險單承保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保險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 額之部份負賠償之責。對被保險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填補被保險人所受損失,所以被保險人在面對請求權人時,可以交由保險公司回覆,或是只要告知請求權人上面所提及的原則即可。
意外保險
意外保險則完全不同。依保險法第131條,傷害保險人係於被保險人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之身故或失能時,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規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發生意外事故出現各種損失時,彌補被害人人身傷亡損失之保險即是「意外險」,又稱「傷害險」。由於意外不同於疾病,可能隨時導致往後人生陷入困境,令人措不及防,因而在各種保險規劃中通常會優先安排。
意外險只理賠意外事故,換句話說必須符合「意外」的定義才理賠。意外定義為:「外來、突發、非疾病」。「外來」是指來自身體以外的事件肇因;「突發」表示忽然發生、無預警、無法預防的特性;「非疾病」則是把疾病排除在外,若事件當事人身體狀況純粹為疾病所害,不在意外險理賠範圍內。而車禍、路上突然被狗咬、被掉落物砸到,這些無論是受傷或死亡,都算是意外,皆在理賠範圍。但事件的發生,有時沒那麼單純,當疾病和意外都出現時,就得仔細審視其中的因果順序,判斷哪個才是主力近因。
意外險以意外為前提,保障我們就醫門診和住院的損失,實支實付和定額給付兩種性質都有,如不幸失能或身故,也能藉大筆保險金來照顧家人,因此對家庭中擔任經濟支柱的人來說,意外險尤其重要。
意外險的核心元素為「外來、突發、非疾病」。因此車禍、墜落物砸傷、動物攻擊、跌倒骨折等皆屬意外,但若是心肌梗塞造成昏倒跌倒,主因是疾病,意外僅為結果,就會引發是否屬「主力近因」的判斷爭議。意外險的理賠方式有定額給付(如意外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與實支實付(如醫療費用補償、手術費用等),不同保單保障內容不同,常需專業律師協助檢視理賠權利是否受到保單條款限制或保險公司不當解釋。
實務上意外險最常發生拒賠爭議,如「保險公司認定是疾病不是意外」、「保險公司認定是被保險人自己不小心」、「保險公司主張未達失能等級」、「保險公司以既往病史排除理賠」等。這類案件往往牽涉因果關係、醫療事實、病歷紀錄判讀、事故現場證據蒐集等專業知識,多數民眾難以自行判斷,因此若收到保險公司拒賠通知,多半仍有透過律師成功索賠的可能。
保險理賠爭議中最常見的即是「保險代位追償」。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已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得在其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人的權利。最典型情境如:甲被乙車撞傷,乙肇事逃逸;甲向自己的傷害險請領保險金後,保險公司即可向乙追償。代位追償不影響被保險人的權利,但若被保險人未善加處理與加害人和解,可能會影響保險公司的代位權,使保險公司拒賠或向被保險人求償。
因此所有涉及車禍、工安事故、侵權行為的保險給付案件,律師都會提醒:未諮詢律師前「絕對不要與加害人簽和解書」,因為可能導致損害賠償扣減或影響代位權,甚至完全喪失保險給付資格。
特別是在車禍案件中,保險公司的拒賠常見理由包括:事故不符意外定義、飲酒駕車排除條款、未即時報案、與加害人私下和解、重大過失、病史未告知、投保前既存疾病、保費欠繳、未達失能標準等。這些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保險公司負有舉證義務,而律師可從專業角度檢視保單條款是否為「不利益於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事故證據是否被過度限縮、保險公司是否違反說明義務等,進而協助被保險人爭取完整賠償。
在高額車禍損害爭議中,保險公司亦常主張損害賠償扣減,例如:被害人未戴安全帽、未繫安全帶、超速、闖紅燈、未注意車前狀況、部分過失等,均可能造成保險公司減額給付。此時需要由律師協助釐清肇責比例與保險公司是否合理減免。在實務中,只要事故認定與賠償項目經過專業整理,多數扣減比例仍可談判調整,使被害人能獲得較完整的補償。
綜合而言,事故保險領域牽涉民法侵權責任、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契約條款、醫療鑑定與交通事故鑑定等多重專業領域。被保險人通常不可能同時處理法條、保單、事故證據、損害鑑定與與保險公司交涉,因此當遇到拒賠、部分給付、調整責任比例、保險代位與和解議題時,尋求專業保險律師協助,是最有效且最能保障自身權益的方式。
律師能協助的範圍包括:審閱保單條款、重新檢視事故證據、判斷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合法、與保險公司協商、進行保險訴訟、確認代位追償範圍、檢視和解書風險、進行損害計算、協助被害人取得醫療證明、提出民事求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意外事故往往造成家庭嚴重衝擊,而保險的目的在於提供經濟緩衝與生活保障,然而若保險公司欠缺善意、過度限縮理賠或拒賠,被保險人的生活與身心復原將更為困難。透過正確投保、了解保單內容、事故後立即蒐證並諮詢律師,才是保障個人與家人最有效的方法。而當面臨保險爭議時,也不要輕易放棄權利,因為多數拒賠案件經專業協助後仍有極高比例能成功爭取合理理賠,使保險真正發揮其社會保障與風險移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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