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事故

災害事故

 

災害事故係指所有非一般消費行為所生之侵權損害事件,其形式極為多元,包括火災事故、水災事故、天然災害造成之損害、建築或工地事故、校園事故、運動場所事故、群聚活動傷害、動物加害事件、公害污染、公共場所設施瑕疵、道路坑洞、招牌坍落、外牆磁磚剝落致害等多類型事故,這些事故共同特徵為:發生背景多元、責任主體複雜、證據掌握困難、因果關係認定專業度極高,使受害人在談判、調解與訴訟中極易處於不利地位;而法律適用則跨越民法侵權行為、過失推定、無過失責任、建築法、消防法、職安法、學校安全相關法規、公害防制法、集會活動管理規範、動物保護法、地方政府行政規章、保險制度、甚至刑法之過失致死與業務過失致死。

 

是以災害事故求償之核心,在於受害者是否能在第一時間保存證據、正確辨識加害人與責任主體、建立因果關係、證明損害範圍與金額,並於後續協商與訴訟中提出專業法律主張。火災事故是最典型且最具複雜性的災害事故。

 

火災發生後,受害者往往僅能看到建物被燒毀、人員受傷死亡、物品碳化,而火場因高溫破壞而使許多關鍵證據消失,因此民事歸責不僅仰賴消防局之火災鑑識報告,更需綜合火場照片、消防隊出勤紀錄、目擊證人、建物電線與瓦斯管線之檢修紀錄、違章使用情形、施工紀錄以及事故前後之狀態比對。

 

火災鑑識會依起火點、燃燒痕跡、熔珠形態、碳化程度、火勢延燒路徑、電線燒灼方向、是否存在助燃物與電器短路證據來判斷起火原因,但因火場高度破壞性,鑑定多具不確定性,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律師往往需協助受害人補強鑑定之缺漏,申請再鑑定、提出專家意見、調閱第三方鑑識資料,以確立行為人之過失與火災之因果鏈。

 

火災民事責任除起火者外,亦可能包括建物所有權人未依建築技術規則維護電線電路、瓦斯管線老化未換、消防設備未維護、公寓大廈管委會未管理公共區域、管理服務公司疏忽、施工廠商違法動火施工、裝潢工人未遵守安全規範等多方共同侵權。

 

火災造成之損害計算極為困難,多數物品已燒毀,無法提出發票或價值證明,民事訴訟法222條第2項因此賦予法院「酌定損害額」之權限,只要受害者證明確有損害,即可請求法院依職權認定金額,這對於火災受害者極為重要。水災事故則涉及排水系統、雨水下水道、公部門疏濬義務、建物防水瑕疵、私人排水不當、施工破壞管線、老舊建物管線未維護等問題。一般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是大雨、颱風導致淹水,就不能請求賠償」,但法律並非如此。天然災害並不當然排除公部門或私人之責任,若地方政府未清淤、未維護排水系統、未於高風險區域設置必要防洪設施,即屬違反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律義務;私人建物若因排水坡度不良、地下室防水失效、陽台排水堵塞、管線老化破裂造成「可避免的人為淹水」,所有權人亦須負侵權責任。水災事故證據包括水電行檢查紀錄、土木鑑定報告、監視器影像、淹水高度照片、中央氣象署降雨量紀錄、建物修繕紀錄等,律師需協助受害者建立自然因素與人為因素之區別,以釐清可歸責性。

 

校園事故則因學生身心脆弱而具有高度保護義務,學校、教師、教練、行政人員皆須依民法188條負僱用人責任,只要未盡監督義務,即構成過失。常見事故包括運動課跌倒、場地坑洞、器材斷裂、未提供防護設備、校外教學未評估風險、實驗課未遵守安全流程等。校園事故證據包括校安事件紀錄、監視器、保健室紀錄、教師證詞、器材檢查表,若造成永久失能,尚須計算勞動能力減損。

 

運動場所事故如健身房、舞蹈教室、球館等,場所經營者負設施安全義務,必須確保器材妥善維護、地面防滑、提供必要訓練與指導,若因器材斷裂、地板打滑、未教導正確使用方式、未提供保護墊而受傷,場所需負民事責任;若教練指導不當則屬僱用人責任。

 

群聚活動事故如演唱會、促銷活動、校慶、跨年、體育賽事等,主辦單位負人流控管、安全動線規劃、場地安全檢查、舞台結構安全、保全配置之義務,若未妥善規劃導致踩踏、傾倒、擠壓等事故,主辦方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場地所有人亦可能因設施瑕疵負責。動物加害事故依民法190條採過失推定,只要動物造成傷害,占有人即須負責,除非證明已盡防止損害注意義務,例如未繫狗繩、寵物店管理不當、牧場未設安全圍籬、馬匹鬆脫致害等皆需負責。

 

公害事故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毒物洩漏、工業排放等,依公害糾紛處理法及環境基本法可採無過失責任,只需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間具因果關係即可請求賠償,通常需依科學鑑定、採樣檢測、專家證言、歷史排放紀錄等證據。

 

建築事故則涉及建築師、營造商、監造技師、工地主任、建物所有權人等多重主體,包括建物倒塌、施工物品墜落、外牆磁磚剝落砸人、起重機倒塌等,需依建築法、職安法、民法侵權規範判斷責任,律師之角色為重建事故原因並釐清各方責任比例。

 

災害事故處理的核心始終是「證據保存」、「責任鏈條分析」、「因果關係建立」、「損害重建」與「法律請求策略」五大環節,而律師在此類案件的角色,不只是代為求償,而是協助受害者重建事故真相。

 

事故發生後第一步即為證據保全,受害者應立即記錄現場狀態、拍照、錄影、取得監視器影像、保存受損物、向警方或消防隊報案並取得紀錄、尋找目擊證人、就醫取得診斷證明、保存所有收據與支出明細,必要時聲請法院保全證據,避免事後證據滅失,導致無法證明責任。責任鏈條分析則需釐清事故是否涉及多重加害人,例如火災可能涉及起火者、建物所有權人、承租人、裝潢工班、管委會、營造廠商、消防設備維護廠商等,每一可能加害人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義務、是否具備過失、是否存在可歸責性,皆需由專業律師進行分析。

 

因果關係建立則需判斷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例如水災若因天然豪雨與政府疏失共同造成,需分辨自然因素與人為因素造成之損害比例。損害重建則需將醫療費用、財物損失、營業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予以證據化,並依民法損害賠償原則進行量化。

 

法律策略則依事故類型決定採談判、調解、訴訟、刑事附帶民事或國家賠償等方式。火災事故中最複雜的部分在於巨額損害計算。火災常造成房屋全毀、財物燒盡、營業場所停擺、公司設備報廢、存貨碳化、租金損失等。在此情形下,受害人難以提出物品發票、設備價值、存貨清冊,因此民事訴訟法222條第2項之「法院得酌定損害額」成為關鍵。律師需協助受害人藉由購買紀錄、照片比對、同類商品市價、專家鑑價、證人證詞、租金行情、財務報表等方式重建損害額,並向法院提出完整損害金額計算式。

 

水災事故損害計算亦需高度重建,包括家具毀損、電器泡水、裝潢膨脹毀損、車輛浸水報廢、營業中斷損失、清潔費、修繕費、貸款利息損失等。天然災害與人為因素造成之損害需區分;若水災屬人為因素,例如排水管線未維護、施工造成破管、建物防水瑕疵,則可請求全額賠償;若屬不可抗力但政府未盡必要防護措施,則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校園事故損害計算則需針對醫療費、後續復健費、交通費、家屬陪病損失、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等部分提出主張,若學生因此造成永久失能或影響未來工作能力,需由專家鑑定其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再依民法第193條計算未來所得損失,通常金額甚鉅。

 

運動場所事故損害計算亦類似,但若涉及教練指導疏失,場所須負僱用人責任;若涉及器材瑕疵,則設備供應商與場所將負連帶責任。

 

動物加害事故損害計算包括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後續整形費、牙齒修復費、感染檢查費、工作損失等;如造成永久傷害或死亡,則依民法195條可請求高額慰撫金。群聚活動事故與建築事故因多涉及大規模損害,往往牽涉多方連帶賠償。

 

群聚活動若因主辦方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例如動線設計不當、舞台結構不安全、防護設施不足、人員疏導不當而導致踩踏事故,主辦方須負全責;場地所有人因提供瑕疵設施亦須負責。此類案件常需依專業鑑定,例如結構技師鑑定、群聚動線模擬等。建築事故如外牆磁磚剝落砸人、施工吊物墜落造成死傷、工地圍籬倒塌、起重機倒塌、模板支撐系統失效等,責任可能落在營造商、監造技師、建築師、工地主任、建物所有權人、施工承包商等多方。

 

律師需檢視職安署工安紀錄、施工日誌、設計圖說、監造簽認紀錄、器材保養紀錄等資料,以釐清責任主體與比例。公害事故損害計算則需科學證據支持,包括空氣品質監測、土壤採樣、水質檢測、重金屬分析、工廠排放紀錄、歷史排放模式、生態破壞鑑定等,並依民法及公害糾紛處理法請求損害賠償。律師在災害事故中的核心工作即是協助受害者建立「可證明的完整因果鏈」,避免被保險公司或加害方以「無法證明」、「自然災害」、「非歸責於我」、「損害過高」、「你也有過失」等理由拒絕賠償。

 

責任分析通常須依下列步驟進行:

一、釐清加害行為:是否違反建築法規、消防規範、動物管理義務、校園安全流程、工地安全規則、公共設施維護義務等。

 

二、確認可歸責性:加害者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若屬無過失責任領域則無須證明過失(如公害、地下工作物、危險作業等)。

 

三、建立因果關係:需證明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需排除其他可能原因。

 

四、計算損害額:依醫療費、營業損失、居住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提出完整計算。

 

五、處理與有過失與損益相抵:若受害人對損害之發生有部分責任,需由法院依民法217條減輕賠償額;若受害者已從保險或其他來源獲得補償,亦需依民法216條損益相抵。

 

在談判與訴訟策略上,災害事故多由保險公司介入,例如公共意外責任險、火災保險、承攬人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營造綜合保險、活動責任保險等。律師需協助受害者突破保險公司常見的抗辯,例如:事故原因不明、非不可抗力、無法證明過失、損害金額過高、醫療費過度治療、營業損失無證據等。災害事故中最關鍵的法律技術在於責任主體可能不止一人,且往往具有共同侵權性質,例如火災中起火者、建物所有權人、管委會、維修廠商、施工單位、設備供應商皆可能共同負責;建築事故中營造商、監造師、建築師、工地主任皆可能共同負責;校園事故中教師、教練、校方皆可能負責;群聚事故中主辦方與場地方共同負責;水災中政府與私人皆可能負責。共同侵權最大效果在於受害人可向任何一責任者請求全部賠償,大幅提高求償成功率。災害事故最重要的程序時效包括:民事侵權請求權時效 2 年、刑事過失致死傷告訴期 6 個月、國家賠償請求權 2 年、保險理賠通知期限等。律師在火災、建築事故、水災事故、校園事故、動物致害、公害、群聚事故等案件中的專業價值,在於協助受害者完成重建事故、重建證據、重建因果關係、重建損害、重建法律主張,使受害者在複雜的法律系統中得以取得應有之賠償。

 

每一類災害事故雖然型態不同,但其法律處理邏輯完全一致:一、判斷事故是否由某人之故意或過失引起;二、若屬無過失責任領域是否具備因果關係;三、加害行為是否違反特別法義務或安全規範;四、事故是否可能涉及共同侵權;五、損害是否能被證明或由法院酌定;六、受害者是否具有與有過失;七、損益相抵是否需考量保險給付;八、最終求償管道為談判、調解、訴訟、國賠等何者。

 

災害事故的複雜性也使律師之角色從「單純法律服務」升級為「事故還原與損害重建工程」,受害者之權益能否真正落實,關鍵在於律師是否能掌握證據、掌握過失、掌握因果關係、掌握損害、掌握程序。無論任何災害事故—火災、水災、建築倒塌、工地物墜落、校園事故、演唱會踩踏事故、寵物咬人事故、空氣污染、公害排放或公共設施致害—其法律結構永遠逃不出民法侵權行為四大要件:行為、過失、因果關係、損害。能否建立這四大要件,即是受害者是否能成功求償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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