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求償處理費用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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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處理求償所生費用是否可列入損害賠償,應視其是否屬於「為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或「為主張權利不可避免支出」,如屬於實際且合理產生,並具有事故因果關係之支出,例如因求償而支出的鑑定費、診斷證明費、法院規費、證據調取等,應可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與第216條之規定,認為係屬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或損害填補之一環,...

  • 車禍發生後請求賠償不可不知的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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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事人在準備車禍賠償訴訟時,應從「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所需」、「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面向,搭配收據、證明與工作記錄來具體列舉求償金額,並與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討論實務經驗與合理範圍。法院最終會依據個案具體情形,判斷請求金額與車禍因果關係是否相當、是否必要且合理,並做出判決。透過清楚的...

  • 慰撫金不應該完全由法院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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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重傷及失能固然無法用單一金額衡量其所有痛苦與損失,但在精神慰撫金制度下,法院應將其視為裁量慰撫金額度時的核心標準之一,並配合其他個案事實如醫療紀錄、生活不便情形、受害人原本的生活條件與工作性質等一併考量,才能達到真正補償精神損害、體現法律正義的目標,否則若單以抽象標準定額發給,將難以回應社會對公平補償...

  • 別人行為與我無關?共同肇事者的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之民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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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無論在交通事故、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事項中,只要當事人之行為與損害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與他人行為共同構成損害結果,即構成民法第185條所定之共同侵權行為,對被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一規範制度旨在保障受害者得以迅速獲得全面救濟,並防止責任分散或推諉所造成的法律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

  • 因車禍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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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揭示的不法侵害身體健康所生損害賠償制度,不僅保護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基本生存權,也強調損害評估應兼顧個別差異與實際情況,避免以短視或形式化方式處理複雜的人身損害問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應詳加審酌醫療與財務證據外,亦應參考先例與實務操作原則,結合被害人實際情況,作出兼具公平與...

  • 員工闖禍?老闆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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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員工闖禍是否一定讓老闆埋單,關鍵在於其行為是否與職務執行具有實質關聯,是否係於受僱關係下所為,並進一步視雇主是否善盡選任與監督義務加以判斷。現行法律與實務運作明確傾向於保護第三人與消費者權益,使受害人不至於因行為人資力有限無法獲償,亦對企業導入更嚴謹之內部治理架構提出實質要求。企業主應重視該等風險管理...

  • 車禍或其他事故被害人已死,白髮人送黑髮人,可以請求扶養費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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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車禍或其他事故中被害人死亡時,父母若欲請求扶養費損害賠償,須符合民法第1117條所定「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且計算上依據平均餘命與平均生活支出標準,採霍夫曼計算法折現計算;財產判斷上,不動產若屬自住用途及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維生財產;如目前生活尚可維持但可預見未來會短缺,亦得請求其差額。此類請求屬於民法...

  • 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受傷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中醫費用之損害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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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後所支出之中醫費用,若係由合格中醫師開立處方並取得正式診斷證明書,且藥品確實為回復身體健康之必要者,應屬民法第193條之賠償範圍,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但若僅由中藥行開立收據,未經醫師處方或屬保健品、營養品者,通常法院不予認定。故為求賠償主張之順利實現,建議被害人應儘可能依正規中...

  • 員工利用上班時間從事私人事務發生車禍導致第三人損害,老闆是否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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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員工在上班時間內辦理私人事務時發生車禍,導致第三人受有損害之情形下,是否構成雇主須連帶負責,主要端視該行為是否可被認定為「執行職務中」所為。只要行為在外觀上具備職務活動之表徵,或與職務目的具備客觀關聯,法院多採保護第三人利益之立場認定雇主責任成立,除非雇主能具體證明其已盡選任與監督義務,或行為人已嚴重...

  • 事故的損害賠償之扶養費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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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侵權行為中扶養費之賠償,除須建立於法定扶養關係基礎上,尚須個案認定遺屬是否符合法律所謂「不能維持生活」及其他限制要件,其計算亦需依被害人扶養能力、遺屬扶養年限及生活條件等具體因素酌定;而當扶養請求不成立時,法院應考量精神賠償額度之適當調整,以維護法律之實質正義與人命價值,方能使損害賠償制度發揮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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