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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被害人有與有過失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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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然民法第217條表面上所指之與有過失係針對直接被害人而言,然在直接被害人已死亡、其法律地位已不復存在之情形下,若其行為於生前對損害有明顯可歸責因素,間接被害人於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時,自不得排除該事實之影響。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依照民法第192條所賦予之間接請求權,結合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綜合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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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死亡事故後,才發現台灣人的命很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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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許多民眾在面對死亡車禍時常感無奈,認為在台灣法律制度下「人命不值錢」,司法與制度的溫度與人心的痛苦之間,存在巨大落差。也因此,立法與司法體系必須正視現行制度在扶養與精神賠償領域的缺失,重新審視「合理補償」的定義與依據,建立起更具人性、可感的量定標準,不再讓「廉價人命」成為法律制度的冰冷標籤。生命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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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增加醫療費用之損害及未來損害,如何提出主張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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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醫療費用增加之損害賠償主張,須遵循民法規定之侵權責任原則,注意請求權時效,提出完整證據以佐證醫療費用之必要性及事故因果關係,並考量保險給付部分之處理,法院依證據裁判原則,對必要且合理之醫療費用予以認可,以保障受害人取得應有之損害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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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項目金額應如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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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核心在於舉證,申請人必須盡可能備齊各類書證,法院及主管機關則依基準及民法規定進行審酌,並得依個案特殊性調整。此種制度設計,一方面確保國家賠償之運作具備客觀性與一致性,另一方面也保留一定彈性,以應對各種特殊案件,真正達成保障人民權益與填補損害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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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慰撫金量定標準如何建立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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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慰撫金雖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然其制度設計之本旨,在於撫平因死亡所造成之精神痛苦,使被害人家屬得以獲得一定程度之心理補償,並藉由法律之介入,實現對生命價值的肯認與尊重。因此法院在酌定慰撫金時,除應依個案事實充分說理外,並應避免裁量標準差距過大或過於抽象,以維護司法判決之預測性與公平性。最終,慰撫金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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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因事故成為植物人,除被害人本身外,其他照顧家屬可以請求慰撫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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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法院對於身分法益的認定,並非僅憑親屬身份即當然成立,其核心判斷基準在於:第一,侵害是否嚴重損及家人間原有之生活依存與情感聯繫;第二,侵害所造成之精神痛苦是否已達「重大情節」;第三,是否與該親屬間之關係有密切日常扶持與依賴。若能具備以上條件,即便非直接受傷者,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仍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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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四個月後始發現受傷可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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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即便車禍發生已有數月,只要能證明損害確係源於該事故且尚未逾請求時效,受害人仍得依法主張損害賠償,並保有向保險公司或加害人追償之權利。實務中應特別注意舉證因果關係的重要性,以及依法確保時效內行使權利,始能有效保障自身利益。對於保險爭議或刑事程序進行中之傷害評估,醫師所出具之診斷書與後續病程記錄將是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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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導致精神慰撫金如何建立合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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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欲建立合理的精神慰撫金標準,應從三方面著手:第一,強化以「傷勢嚴重程度」與「生活功能損害」作為核算基礎,讓裁量更具客觀依據;第二,對於死亡慰撫金應排除資力與地位等偏頗因素,以「親屬關係密切度」與「生活依賴程度」作為主軸;第三,制定統一的區間標準或參考表,並鼓勵法院於判決中具體說明金額計算理由,提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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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可以因為手足因事故過世請求對方「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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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兄弟姊妹因為手足死亡欲請求精神賠償,若僅依現行民法第194條與第195條的規定,法律並不給予其請求權,縱然內心的哀慟不下於其他家屬,也不符合法定請求範圍。除非未來立法機關進行修法,擴大死亡慰撫金的請求範圍,或法院在實務上開創身分法益之新解釋空間,否則現行法律下,兄弟姊妹尚無法主張慰撫金。因此,在事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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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司機緊急煞車造成乘客骨折民事賠償項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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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交通事故中,乘客即使非車禍發起方,仍享有法律保障,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請求加害之駕駛人及其僱用人給付損害賠償,藉以回復其原狀或填補其損失,並藉由精神慰撫金之制度設計,彰顯對人格法益之尊重。此類案件提醒交通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更加注意安全,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造成乘客人身傷害並衍生龐大法律責任。 ...






